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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向珍兰申请周广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珍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汨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向珍兰,女,汉族,湖南汨罗市人,教师,住汨罗市李家塅镇。被执行周广聪,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长乐镇。关于申请执行人向珍兰与被执行人周广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汨民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涂波、周舟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28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广聪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1319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陆军审判员  徐干辉审判员  姜 康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