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永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晏某、冷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冷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10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某,务工。现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被告人冷某甲,务工。现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冷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某、冷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5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晏某在永嘉县东城街道渭石村祠堂边一出租房二楼房间内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将其中的大额投注通过银行卡报给上家“朱菊花”。被告人冷某甲帮忙接单、记单。2015年6月25日晚,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正在收受“六合彩”投注的被告人晏某、冷某甲夫妇,并当场缴获“六合彩”账本二册、手机二部、银行卡二张。经查,被告人晏某、冷某甲夫妇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6万元以上。上述事实,被告人晏某、冷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冷某乙、卢某的证言,账本二册、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通讯记录、永嘉农商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修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搜查笔录,讯问时的录音录像、手机话单电子版,抓获经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冷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晏某、冷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冷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决定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冷某甲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冷某甲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晏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二、被告人冷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佳儒人民陪审员  梁 菲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