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牌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绍诸牌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叶引泰。被告: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