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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牌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绍诸牌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叶引泰。被告: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