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刑二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虎刑二初字第0017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2015年6月4日被留置盘问,次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5)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潭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2月至5月期间在本市虎丘区阳山花苑等地先后四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阳山花苑、华通花园等地先后四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2月1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潜入苏州市虎丘区阳山花苑6区22幢XXX室被害人曹某家中,窃得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2、2015年4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潜入苏州市虎丘区阳山花苑4区8幢XXX室暂住地,窃得被害人田某某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3、2015年5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潜入苏州市虎丘区阳山花苑4区18幢XXX室暂住地,窃得被害人李某某价值人民币50元的钱包1个。4、2015年5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潜入苏州市虎丘区华通花园1区169幢XXX室被害人蒋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200元及价值人民币300元的小米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步步高牌手机1部。案发后,赃物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步步高牌手机1部已追回并发还相关被害人。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了粉色钱包1个以及台式电脑等物。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曹某、田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良、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明、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入户情节,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私人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二、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粉色钱包一个,发还被害人李小燕,其他在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责令被告人张某某继续退赔尚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五百元,发还被害人蒋厚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修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苏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