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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盈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余大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大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执字第269号移送执行部门: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余大妹,女。关于被执行人余大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大妹至今未缴纳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付义务,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大妹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余大妹对所欠罚金5000元已按生效判决书履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郑治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维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