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盈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余大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大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执字第269号移送执行部门: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余大妹,女。关于被执行人余大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大妹至今未缴纳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付义务,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大妹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余大妹对所欠罚金5000元已按生效判决书履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郑治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维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