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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终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漳发金地(漳浦)置业有限公司、张传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漳发金地(漳浦)置业有限公司,张传舜,厦门中怡投资有限公司,欧阳幼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1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发金地(漳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751201-3。法定代表人:陈首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传舜,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陈加元,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丽虹,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厦门中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金尚路260号4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3021612。法定代表人:陈钦霞,执行董事。原审第三人:欧阳幼美,女,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号***室,现住厦门市。上诉人漳发金地(漳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传舜、原审第三人厦门中怡投资有限公司、欧阳幼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浦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漳发金地(漳浦)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辉,被上诉人张传舜的委托代理人陈加元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厦门中怡投资有限公司、欧阳幼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第(三)、(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漳浦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漳浦县人民法院重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620元退还上诉人漳发金地(漳浦)置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花 絮审判员 翁艺晖审判员 李 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