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3890-3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温州亚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温州亚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温州市康仕松日电器有限公司,王建虎,董维维,王建辉,王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890-389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陈丹。被执行人:浙江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虎。被执行人:温州亚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辉。被执行人:温州市康仕松日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福嵩。被执行人:王建虎。被执行人:董维维。被执行人:王建辉。被执行人:王爱芬。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00318-0032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温州亚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温州市康仕松日电器有限公司、王建虎银行存款61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建虎、董维维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环城东路133号海坦山庄A幢21B室的房屋。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建辉、王爱芬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花园5幢103室的房屋。四、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890-389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丹。被执行人:浙江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浙江温州工业园区中兴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建虎。被执行人:温州亚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青山村龙永路251号对面东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建辉。被执行人:温州市康仕松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恩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福嵩。被执行人:王建虎,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鹿城区五马街道环城东路133号海坦山庄A幢21B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510200910。被执行人:董维维,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住龙湾区瑶溪镇耀景路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7101250927。被执行人:王建辉,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裕西路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306190911。被执行人:王爱芬,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花园5号楼1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503180069。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00318-0032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温州亚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温州市康仕松日电器有限公司、王建虎银行存款61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建虎、董维维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环城东路133号海坦山庄A幢21B室的房屋。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建辉、王爱芬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花园5幢103室的房屋。四、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桢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陈祥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