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2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支行与湖州友邦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李国庆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支行,湖州友邦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李国庆,金丹凤,陈康,陈健,钟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219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湖州友邦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李国庆。被执行人:金丹凤。被执行人:陈康。被执行人:陈健。被执行人:钟金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执民字第219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李国庆所有的坐落于安吉县递铺镇汀香别墅丁香苑H幢5室房产,2015年10月10日,买受人韦云(男,汉族,1962年1月2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天目老区100号,公民身份号码:××)以总价人民币37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国庆所有的坐落于安吉县递铺镇汀香别墅丁香苑H幢5室房产[权证号: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安吉国用(2012)第03764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韦云(男,汉族,1962年1月2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天目老区100号,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韦云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韦云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韦云承担。如逾期未办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伟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