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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3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凤臣与李奎、李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臣,李奎,李丹,宿州海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宿州海泓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3454号申请执行人:陈凤臣,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李奎,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李丹,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宿州海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煊成,经理。被执行人:宿州海泓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申请执行人陈凤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927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二案,因二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执行依据均相同,本院决定合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奎、李丹、宿州海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宿州海泓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奎、李丹、宿州海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宿州海泓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福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