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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刑执字第4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多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4682号罪犯马多,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舟普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2009)浙舟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马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7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马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6月30日,罪犯马多获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书审 判 员  柳 震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连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