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2015)1813毛顺群申请执行万麒查封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813号申请人毛顺群。被申请人万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万麒所有的位于米易县白马镇宁华街128号附1号门市一间(产权证号:00193**)及位于米易县白马镇宁化街132号栋1单元202号住宅一套(产权证号:00193**)。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朝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