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连云与宫金文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云,宫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1209号申请执行人:王连云,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宫金文,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连云申请执行宫金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茳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