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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皋执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法定代表人相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琪、赵海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马庭仁,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肃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张正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皋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以被执行人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日将被执行人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兰州市西固中心支行的银行存款1534364元予以划拨。2015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000000元、违约金2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796元,共计3266796元。上述协议已于同日履行完毕。2015年10月27日,本院依被执行人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在扣除本案执行费17568元后,余款1516796元向被执行人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额返还。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皋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种明执行员  钱武军执行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缪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