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鲤民初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思源与黄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思源,黄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4061号原告黄思源,男,汉族,1957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黄汉民,男,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思源与被告黄汉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思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汉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思源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协商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汉民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思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黄思源负担。审判员  杨左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戴龙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