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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3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冉武坤与冉武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武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898号原告冉武坤,男,1942年6月1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告冉武庆,男,1949年3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原告冉武坤诉被告冉武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冉武坤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冉武坤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武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冉武坤预缴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武坤负担。审 判 长  王 充人民陪审员  廖明学人民陪审员  汪明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