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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金初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时桂霞、夏宗见、杨建中、魏玉凤、王春英、张银池、胡银玲、夏建卿、时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时桂霞,夏宗见,杨建中,魏玉凤,王春英,张银池,胡银玲,夏建卿,时慧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金初字第014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负责人贺江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桂霞。被告夏宗见。被告杨建中。被告魏玉凤。被告王春英。被告张银池。被告胡银玲。被告夏建卿。被告时慧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时桂霞、夏宗见、杨建中、魏玉凤、王春英、张银池、胡银玲、夏建卿、时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2015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建中、魏玉凤、王春英、张银池、胡银玲、夏建卿、时慧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杨建中、魏玉凤、王春英、张银池、胡银玲、夏建卿、时慧霞的起诉。审 判 长  李翠琴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燕 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