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清强、杨洪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强,杨洪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强,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证件号码130984195402102455。被执行人杨洪建,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清强与被执行人杨洪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洪建长期外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清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2596号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向红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