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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3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戴建君、卢雪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戴建君,卢雪芬,戴素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373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章正平。委托代理人:陈锋。被告:戴建君。被告:卢雪芬。被告:戴素君。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戴建君、卢雪芬、戴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同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方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02元,减半收取1351元,由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青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仙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