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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保定高新区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浩、吕丹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保定高新区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创业路。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浩。被执行人吕丹丹。被执行人张长利。被执行人田淑平。被执行人秦超英。被执行人秦丽霞。申请执行人保定高新区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浩、吕丹丹、张长利、田淑平、秦超英、秦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307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纪铎执行员  王立民执行员  钱金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