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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宽宝与白枫、李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宽宝,白枫,李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张宽宝,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杨芳芳,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枫,男,199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山西省阳曲县,身份证号:。被告李娟,女,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阳曲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31号鸿富商务大厦6层。负责人王格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巍,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宽宝与被告白枫、被告李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宽宝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宽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宽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宽宝负担。审判员  赵智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