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胜与赵乐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胜,赵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258号申请执行人:赵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乐强,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胜与被执行人赵乐强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工商、车管、银行、房管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并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赵胜与赵乐强(2015)阳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立强审判员 赵永辉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亓立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