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执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胜与赵乐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胜,赵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258号申请执行人:赵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乐强,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胜与被执行人赵乐强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工商、车管、银行、房管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并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赵胜与赵乐强(2015)阳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立强审判员  赵永辉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亓立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