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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郭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郭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袁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