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郭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郭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袁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