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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石狮市明华中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马显豪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显豪,石狮市明华中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显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狮市明华中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明华。上诉人马显豪因与被上诉人石狮市明华中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水商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判决中已告知上诉人马显豪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74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亦于2015年10月1日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马显豪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4374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马显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显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水商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俊代理审判员 叶 恒代理审判员 董陈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焰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