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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周晓艳与XX云、冯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艳,XX云,冯惠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周晓艳,女,汉族,湘潭市人。被告XX云,女,汉族,湘潭市人。被告冯惠群,男,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艳诉被告XX云、冯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的起诉事项已于2014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受理为刑事案件,被告XX云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晓艳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48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葛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