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微与海南千岛航空旅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微,海南千岛航空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吴微。被执行人海南千岛航空旅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微与被执行人海南千岛航空旅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昕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