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善商外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森结与强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森结,强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外初字第40号原告:杨森结。委托代理人:杭正武、王子刚,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映。委托代理人:万灵龙,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森结与被告强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森结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森结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森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69元,由原告杨森结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