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中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之俊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中执字第00083号被执行人张之俊,男,汉族,1969年9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大洼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盘中刑一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盘锦鸿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张之俊的作案工具松花江牌面包车,车牌号为辽LM13**进行评估。并于2015年6月25日、8月31日、9月28日依法委托盘锦添兴源拍卖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三次拍卖均流拍。2015年10月13日我院对该车作出变卖公告,公告后杜祥根(身份证号:210811196301221536)以5000元的变卖价格购买该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之俊名下的车牌号为辽LM13**松花江牌面包车所有权归买受人杜祥根所有;二、买受人杜祥根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车籍过户登记手续;三、本院作出的(2014)盘中刑一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对没收作案工具面包车进行变卖,所得款上缴国库,该案没收财产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震审判员 杨俊阁审判员 郭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