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郑海文、谭慧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2015金民初482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海文,谭慧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824号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2-4楼。法定代表人:夏卫兵,主任。委托代理人:谢佩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俊珊,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郑海文。被告:谭慧琳。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470号同乐大厦1—4楼。负责人:吴寿强,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庆祥,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星明,该支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郑海文、谭慧琳、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80元,减半收取4940元,由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