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赛民初字第0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丽英诉任文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赛民初字第02962号原告陈某某,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保全庄村。被告任某某,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内蒙古第四监狱服刑。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秉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6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与前妻生育一女任某甲,现年20岁,生育一子任子龙,现年15周岁,婚后与原、被告共同生活。2012年9月被告因贪污罪被赛罕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6月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被告被判刑后,被告亲属挑拨原告与被告子女关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且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任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可以达成协议。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6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被告在服刑中无法共同生活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经询问,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另查明,被告任某某因犯贪污罪、行贿罪,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了(2013)呼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合并执行无期徒刑。经该刑事案件其余被告人上诉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了(2013)内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庭审时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及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因被告现在呼和浩特市第四监狱服刑,无法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且被告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秉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