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某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346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2010年2月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王某某借贾某某高利贷10000元,日息500元,王某某未足额偿还。2013年5月5日13时许,贾某某纠集尚某某、付某、王某(以上四人已判决)、被告人董某某,驾驶两辆车来到藁城区某村王某某家,让王某某偿还高利贷,王某某未还,遂五人强行将王某某拽到车上拉至晋州市某村村西,对其进行殴打,后又将其拉至晋州市赵位桥头,逼迫其偿还高利贷,不还钱不让其走。后王某某给朋友郭某某等人打电话,让其凑钱。当日23时许,郭某某等人带钱来到晋州市赵位桥头,贾某某接到12000元后将王某某放回。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案犯贾某某、付某、尚某某、王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李某的证言;藁城市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被害人王某某伤情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犯已判决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董某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董某某的抓获证明及户籍证明;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强制措施手续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为了索取高利贷,使用暴力手段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系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拘禁他人,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被告人董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俊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云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