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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420号原告孙某某,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倪某某,女,199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天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