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陈广旭等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陈广旭,杨德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629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中义,社长。被执行人陈广旭,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杨德莲。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陈广旭、杨德莲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3日作出(2015)农初字第3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广旭的银行账户的存款,现因划拨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广旭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建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