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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少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979号原告周某甲,幼儿。法定代理人刘某,个体。被告周某乙(系周某甲之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甲撤回对被告周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世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