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某、林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某,林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194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畔路16号。法定代表人林某乙,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蔚珊,雁石镇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黄某,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某甲,女,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某、林某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4)龙新执审字第379号行政裁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黄某、林某甲征收社会抚养费63000元。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其未自动履行。本院经查询工商、银行、房管等相关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11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