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颜泽元等人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泽元,赵自强,王某甲,龙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C}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山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泽元,绰号“颜帝”,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1989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5月7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2015年6月19日经衡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赵自强,绰号“耗几”,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2004年12月1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5月7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2015年6月18日经衡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5月7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衡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龙某甲,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5月7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衡山县公安局局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泽元、赵自强、王某甲、龙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泽元、赵自强、王某甲、龙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颜泽元、赵自强、王某甲与曹某甲(另案处理)四人合伙在衡山县开云镇登山街9号开设牌馆,组织他人以扑克“斗牛”进行赌博,被告人一伙抽取水钱营利。至2015年5月初共抽取水钱8万余元。被告人龙某甲于2015年3月为该牌馆保管、分配所抽取的水钱。指控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颜泽元、赵自强、王某甲是主犯,龙某甲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四被告人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颜泽元、赵自强、王某甲、龙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人颜泽元、赵自强、王某甲与曹某甲(另案处理)四人以每年5000元的价格租赁龙某乙位于衡山县开云镇登山街9号2楼的房屋进行赌博,被告人一伙通过抽取“水钱”获利。抽取“水钱,合伙开设牌馆,以扑克牌为赌具,以“斗牛”为方式组织他人”的方式是庄家出“满牛”抽“水钱”50元/次,庄家赢钱下庄抽“水钱”100元/次,庄家出“满牛”赢钱下庄抽“水钱”150元/次,抽满300元为止。颜泽元、赵自强、王某甲与曹某甲各自负责纠集人员到牌馆赌博,并借钱给参赌人员。2015年1月至3月,由曹某甲负责管理、分配“水钱”。2015年3月下旬,由龙某甲负责保管、分配“水钱”,每5天将抽取的钱平分给颜泽元、赵自强、王某甲、曹某甲四人,并在牌馆销售香烟。2015年5月6日衡山县公安局当场查获了该牌馆,抓获参赌人员12人,扣押赌资1383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该牌馆从开业至被查获共抽取“水钱”约8万余元,除去房租、香烟、吃饭等开支,颜泽元、赵自强、王某甲与曹某甲每人分得利润7000余元。2015年4月24日晚19时许,颜泽元在衡山县开云镇衡山大道荣华宾馆8706开房,纠集李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虎来叽”在该房间“斗牛”赌博,当晚颜泽元抽取“水钱”1200元。2015年5月6日,颜泽元、王某甲、赵自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2015年5月7日,龙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颜泽元向衡山县公安局退缴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赵自强、王某甲向衡山县公安局退缴人民币各20000元,被告人龙某甲向衡山县公安局退缴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李某甲、阳某某、陈某乙、罗某某、龙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查获照片及检查笔录,辩认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泽元、赵自强、王某甲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获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龙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构成开设赌场罪。四被告人均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颜泽元、赵自强、王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龙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衡山县司法局对四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该局认为四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结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罪后表现,对被告人颜泽元、赵自强、王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龙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泽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赵自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龙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五、追缴被告人颜泽元违法所得22000元、被告人赵自强、王某甲违法所得各20000元、被告人龙某甲违法所得4000元,上缴国库。没收现场查获的赌资1383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贺炳仁代理审判员 罗菁菁人民陪审员 武谷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攀校对责任人:汪攀打印责任人:贺炳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八第一、三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