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7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齐相李与杨亚涛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765-1号申请执行人齐相李,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亚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7586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40元、执行费1230元。本院在执行齐相李与杨亚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7586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40元、执行费12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以上之款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765号案件之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