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开商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苏州瑞貔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蓝鸟广告印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瑞貔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蓝鸟广告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开商初字第194-3号原告苏州瑞貔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前珠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皋荣蓉,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蓝鸟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渡口村富民工业园4号。法定代表人顾艳萍。原告苏州瑞貔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蓝鸟广告印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亚光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瑞貔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瑞貔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瑞貔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蓝鸟广告印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6元,保全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266元,由原告苏州瑞貔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喆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