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294号原告潘某某,女,生于1975年9月22日,汉族。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75年6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文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绪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