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立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鞍山市勇峰商砼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勇峰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立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苑立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德群,北京市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鞍山市勇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齐晓峰,总经理。申请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万元,如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对案外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所享有的到期债权(经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立民三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欠款5,395,358.75元),并向本院提供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29—5号楼3单元1804号、建筑面积102.1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抚房权证新字第XF000496**号的商品房及张利娟、汪祖民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新民市胡台镇振兴七街19号(9—6轴)、建筑面积63.7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沈房权证新民市字第N170066446—1号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胡台镇振兴七街19号(9—6轴)、建筑面积63.7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沈房权证新民市字第N170066446—2号商品房,坐落于抚顺经济开发区金风街鼎峰国际商务大厦16号—1—912、建筑面积81.3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抚开房权证李石字第G14121492**号的商品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鞍山市勇峰商砼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二、案外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不得对被申请人鞍山市勇峰商砼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三、查封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29—5号楼3单元1804号、建筑面积102.1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抚房权证新字第XF000496**号的商品房;四、查封张利娟、汪祖民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新民市胡台镇振兴七街19号(9—6轴)、建筑面积63.7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沈房权证新民市字第N170066446—1号商品房,坐落于新民市胡台镇振兴七街19号(9—6轴)、建筑面积63.7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沈房权证新民市字第N170066446—2号商品房,坐落于抚顺经济开发区金风街鼎峰国际商务大厦16号—1—912、建筑面积81.3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抚开房权证李石字第G14121492**号的商品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季发成人民陪审员 赵立辉人民陪审员 郑晓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潘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