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韦平与郑权、翟洪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平,郑权,翟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2556号申请执行人:韦平。被执行人:郑权。被执行人:翟洪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8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权、翟洪武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划拨至埇桥区会计中心,账号:18×××74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宿州分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红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