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兴与沈效德、李彩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274号申请执行人赵兴,男,194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沈效德,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定边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李彩玲,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定边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49126元(含执行费6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兴与被执行人沈效德、李彩玲达成和解协议,无需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韩 勇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廿七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