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广东摩德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沈法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摩德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法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64号原告:广东摩德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BENJAMINKI-WOODCHAN(陈其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辉,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沈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摩德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沈法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摩德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沈法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627.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摩德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靳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