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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0544-1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小芳、徐春梅等与深圳市吉祥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芳,徐春梅,汪伟久,杨娇,深圳市吉祥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0544-10547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徐春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汪伟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娇,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吉祥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银玲。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四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4)905、908、910、91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王小芳支付拖欠工资金额3348元、向申请执行人徐春梅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49160元、向申请执行人汪伟久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计75453元、向申请执行人杨娇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42659元,上述金额合计145316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证券、车管、工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卫良执行员  计 晴执行员  黄月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多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