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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宋保全诉被告(反诉原告)李晓静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221号原告(反诉被告)宋保全,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勉县人,汉中百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敬宽,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天安财险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反诉原告)李晓静,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汉中市粮油机械厂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季改汉,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汉中人保财险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保全诉被告李晓静,及(反诉原告)李晓静反诉(反诉被告)宋保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保全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李晓静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保全自愿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李晓静自愿撤回反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宋保全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李晓静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宋保全承担;反诉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反诉原告李晓静承担。审 判 长  武永妮代理审判员  王一凡人民陪审员  刘海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