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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方人省与陈国良、候仙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人省,陈国良,候仙莲,杨义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080号原告:方人省。委托代理人:徐明聪,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良。被告:候仙莲。被告:杨义兵。原告方人省与被告陈国良、候仙莲、杨义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人省于2015年8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国良、候仙莲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5年5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杨义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国良与被告候仙莲于1992年5月25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7日,被告陈国良经被告杨义兵担保,向原告方人省借去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每月按2%计算。借款后,三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良、候仙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人省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其自2015年5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杨义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陈国良、候仙莲、杨义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长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静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