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字第1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永红、祖春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陈永红,祖春宜,陈泽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51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陈永红。被执行人祖春宜。被执行人陈泽昊。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永红、祖春宜、陈泽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永红、祖春宜、陈泽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10381.17元;支付贷款利息及逾期利息929.10元;负担本案受理费206.5元,申请执行费65元。但被执行人陈永红、祖春宜、陈泽昊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永红、祖春宜、陈泽昊银行存款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