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潘承平与胡才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承平,胡才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2475号原告潘承平,女,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胡才洪,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承平与被告胡才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承平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潘承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承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