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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执复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王家女姑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京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与青岛航天大酒店、青岛崂山罐头食品冷藏厂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王家,青岛京东方化工有限公司,青岛航天大酒店,青岛崂山罐头食品冷藏厂,青岛市流亭工业供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复字���109号申请复议人(第三人、异议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王家女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王家女姑社区。负责人:王作宏,主任。申请执行人:青岛京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南市海滨工业园(大村)。法定代表人:赵鹏飞,经理。被执行人:青岛航天大酒店。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机场东。法定代表人:王永森。被执行人:青岛崂山罐头食品冷藏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镇仙家寨村北。法定代表人:刘延梁。被执行人:青岛市流亭工业供销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镇仙家寨村北。法定代表人:胡保安。申请复议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王家女姑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服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2015)济铁中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铁路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京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航天大酒店、青岛崂山罐头食品冷藏厂(以下简称崂山冷藏厂)、青岛市流亭工业供销公司(以下简称流亭供销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京东方公司向铁路中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崂山冷藏厂对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王家女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家女姑居委会)享有的到期债权。在执行中,第三人王家女姑居委会向铁路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5)济铁中执恢字第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解除对其在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经管统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流亭街道经管中心)账户的保全。理由如下:一、异议人与崂山冷藏厂之间的追偿权纠纷尚未最终结案,异议人未向其提供反担保,不应向其支付相应款项,崂山冷藏厂不享有对异议人的到期债权。二、鉴于前面所述,铁路中院不应保全异议人在流亭街道经管中心的账户。铁路中院保全该账户后,致使异议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社区居民水电供应等基本民生问题无法得到满足,整个社区面临瘫痪。并且该账户中的部分款项非异议人所有,相应的补偿款是给房屋或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异议人只是代为保管。铁路中院查封该账户,导致异议人不能支付相应补偿款给实际使用人,必然会激化矛盾,无法正常拆迁。申请执行人京东方公司答辩称,一、王家女姑居委会与崂山冷藏厂之间的追偿权纠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再审终审���决,即(2014)青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12)青民四商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即:“王家女姑居委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崂山冷藏厂人民币200万元,逾期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王家女姑居委会未向崂山冷藏厂履行给付义务。因此,崂山冷藏厂对王家女姑居委会依法享有到期债权。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到期债权的债务人予以否认的,法院不予支持。综上,答辩人申请执行崂山冷藏厂对王家女姑居委会的到期债权。对该债权采取保全措施,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请求驳回王家女姑居委会提出的执行异议。铁路中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京东方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大酒店、崂山冷藏厂、流亭供销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中院(2003)青民四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2)北民四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以(2005)鲁执指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指定铁路中院执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流亭供销公司所有的房地产一宗,铁路中院作出(2005)济铁中执字第1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16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京东方公司。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铁路中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5)济铁中执字第1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申请执行人京东方公司发放债权凭证。2015年5月10日,申请人京东方公司提出被执行人崂山冷藏厂对第三人享有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要求恢复执行。2015年5月18日,铁路中院作出(2015)济铁中执恢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对本案恢复执行,同时向第三人王家女姑居委会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以(2015)济铁中执恢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崂山冷藏厂对王家女姑居委会享有的债权。另查明,崂山冷藏厂与王家女姑居委会、青岛长城铸铁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0)城商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家女姑居委会给付崂山冷藏厂人民币2000000元。王家女姑居委会不服,提出上诉,青岛中院(2012)青民四商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2012年10月31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2012)城执字第1634号立案执行。后王家女姑居委会申请再审,2013年10月11日,本院以(2013)鲁民再字第80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青岛中院再审,青岛中院经过再审,于2015年4月13日判决维持了(2012)青民四商终字第279号民事判���,该判决现已生效。铁路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关于崂山冷藏厂对第三人王家女姑居委会享有的到期债权,是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铁路中院做出的(2015)济铁中执恢字第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王家女姑居委会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2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铁路中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的是王家女姑居委会名下的款项200万元,而非其在流亭街道经管中心账户的保全。综上,铁路中院向王家女姑居委会发出履行到期债���通知书,向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经管办发出冻结款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依法作出的行为,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因此,铁路中院对王家女姑居委会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家女姑居委会的异议。王家女姑居委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铁路中院(2015)济铁中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理由如下:一、申请复议人与崂山冷藏厂之间的追偿权纠纷尚未结案,申请复议人未给其提供反担保,不应向其支付相应款项,崂山冷藏厂不享有对申请复议人的到期债权。二、鉴于前面所述,铁路中院不应保全申���复议人在流亭街道经管中心的账户。铁路中院(2015)济铁中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中称,其只是冻结申请复议人名下的200万元,非对账户的保全。但是,该账户中所有款项不及200万元,因此,申请复议人没有多余款项周转使用。铁路中院保全该账户后,致使申请复议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社区居民水电供应等基本民生问题无法得到满足,整个社区面临瘫痪。并且该账户中的部分款项非申请复议人所有,相应的补偿款是给房屋或土地的实际使用人,申请复议人只是代为保管。铁路中院查封该账户,导致申请复议人不能支付相应补偿款给实际使用人,必然会激化矛盾,无法正常拆迁。本院经阅卷查明,铁路中院2015年5月19日向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经管办送达的(2015)济铁中恢执字第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为:“冻结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王家女姑���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拆迁补偿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贰佰万元。禁止向其发放,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铁路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本案被执行人崂山冷藏厂对申请复议人王家女姑居委会是否享有到期债权;二是执行法院冻结王家女姑居委会名下的款项20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三款规定:“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崂山冷藏厂与王家女姑居委会、青岛长城铸铁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纷一案,经过了一、二审审判程序,最终经再审确认了崂山冷藏厂对王家女姑居委会享有200万元的到期债权,该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因此,申请复议人王家女姑居委会认为崂山冷藏厂对其不享有到期债权的理由不成立。二、在王家女姑居委会没有按照执行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执行法院依法冻结王家女姑居委会名下的款项200万元有法可依。该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经管办协助的事项是冻结土地、拆迁补偿款的具体款项200万元,且要求不得向被执行人发放,并未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因此,执行法院冻结王家女姑居委会名下的款项2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申请复议人王家女姑居委会的复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王家女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复议申请,维持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济铁中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远生审判员  陈居山审判员  刘书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