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仲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虞小芬、唐惠奇与陈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虞小芬,唐惠奇,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仲保字第00052号申请人虞小芬。委托代理人杨春霞,江苏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唐惠奇。委托代理人杨春霞,江苏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兵。常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虞小芬��唐惠奇与陈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虞小芬、唐惠奇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9月10日提请本院保全陈兵价值7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虞小芬、唐惠奇为此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虞小芬、唐惠奇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兵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伟代理审判员 ���杨权法代理审判员 钱 荣 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恽 妍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