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永昌与丁彩江梁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昌,梁桂艳,丁彩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221号申请人陈永昌,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梁桂艳,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丁彩江,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永昌申请执行丁彩江,梁桂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刘永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兴达 微信公众号“”